不论是从道理上还是从法律层面,如果一个劳动者被辞退,已经拿到了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公司的人事部门又去通知说去上班,但是要求将补偿金返回。这个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只要是在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其实原来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已经没有任何的关联。之前得到的补偿金也已经属于劳动者的合法财产。原来公司的人事部门的这个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叫骗取补偿金,劳动法也是不支持的。另外,已经被公司辞退,说明公司已经与劳动者之间怨念很大了,再返回去上班,能有什么样的后续好结果呢?
那么此时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对原来公司的人事表达两种选择:
1.如果已经不愿意再回原公司了,可以明确告知对方不同意这个方案,而且这个补偿金也不会退回,双方没有任何的后续关联,如果再去骚扰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2.如果还愿意回原来公司,那么此时先要去协商补偿金的问题,明确告知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绝对不会退回。如果这个条件对方答应,那么再协商下一步上班的问题。此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议定,尤其是相关岗位职责方面,都要进行明确说明,并且要列明在新的劳动合同之中。
我们可以推测原来公司为什么会提出这个动议呢?既然已经辞退,说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已经是不欢而散了,那么此时再叫回公司上班,基本上有可能是出于两种原因:
1.当时被辞退可能是公司不成熟的决定,现在公司检讨了自己的错误,想继续聘用劳动者。
2.在辞退劳动者之后,公司发现劳动者还存在着不可缺少的价值,有可能客户关系还需要劳动者去维护,或者有些关键事情还需要劳动者去继续工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又安排人事部门同劳动者进行商议,但是又想将之前的补偿金要回。那么此时其实真的需要劳动者给原公司上一堂劳动法的普及知识课了,前一段关系已经彻底了结。新的劳动合同重新议定,公司也要为自己过去的错决定买单的。劳动者和公司之间是一个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谁给谁一碗饭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