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不分年龄大小,只要是在办理退休后死亡的,其家属或是法定的继承人都会享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待遇,死亡待遇是对家属的一种补偿或是精神慰藉,也是对退休老人死后的一种哀思和悼念,是社保法规定待遇享受权利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凡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死亡以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遗属待遇。在我国退休老人中还存在企业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等不同群体。虽然都是离退休人员,但按照不同的方式退休或是离休的,其待遇是完全不同的。
离休干部的死亡补贴主要是按照民政发(2011)192号文件和组通字(2014)3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按照民政发(2011)192号文件和组通字(2014)3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因病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计发基数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第一个部分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二部分是本人工资或是离休费的40个月,这个标准已经是非常高的了。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各地不统一,比如按照海南省的规定是按照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计发;陕西省的规定是按照每人3500元的标准计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仍然是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人员死亡时的标准来执行,执行的政策依据民政发(2011)192号文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还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基本养老金或是退休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即《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本人退休费20个月的标准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在各类人员的死亡补助标准中,目前最为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就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了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全国统一的执行的文件是人社部发(2021)18号。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这里所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月收入而不是年收入。
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计算办法是一样的,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从这个方式来计算,8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至少领取养老金在20年以上,只能按照最低9个月的标准来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