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可能很多人只熟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1997年以后参保缴费的人群,退休只拥有这两部分待遇。过渡性养老金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究竟有哪些特殊呢?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顾名思义就是用于过渡的一部分养老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过渡性养老金逐渐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现在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全国统一的。
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是根据本人的平均缴费档次、缴费年限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者称为养老金计发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这两部分养老金计算公式是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的。但是文件也明确,对于国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可以说,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形成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而现在我们参保缴费形成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
第一类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前除了江苏省以外,其他30个省市自治区全部是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
江苏省的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使用江苏省的省平工资及各地市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记账利率,推算出统账结合前和视同缴费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然后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类,分段式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全国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是北京市,它的过渡性养老金分为1992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及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年限。
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年限,使用的是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1992年10月以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使用的是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按照1计算。上海和广东的视同缴费指数也是类似,都有相应的视同缴费指数。
第三类,跟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相挂钩。绝大多数地区,都是不会专设视同缴费指数的,相应的过渡性养老金跟本人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相挂钩。也就是说有关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高低,都是跟后期的本人实际缴费指数相关的。
过渡性养老金在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计算的时候都有一定的过渡性系数,过渡性系数是从1%~1.4%不等。比如说北京、天津过渡性系数是1%,上海、黑龙江和广东过渡性系数是1.2%,山东、河北的过渡性系数是1.3%,云南、浙江的过渡性系数是1.4%。
这种情况下,平均缴费指数是1,每多一年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年限,可以多领取1%~1.4%的社平工资的过渡性养老金。
第四类,跟一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数相挂钩。四川、辽宁、山西、重庆等地使用的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平均社平工资和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的一种做法,有助于缩小缴费待遇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