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总能看到“建筑物加盖”的现象,尤其是在位置相对独立的房产中更为常见。毕竟,相对独立的位置,空间就可以更极致地被“物尽其用”,所以不少产权人都会在这些“空隙”上私搭乱建。
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是要探讨在抵押过程中,“加盖”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实操过程中又应该如何处理抵押物的加盖部分。
01、“加盖建筑物”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加盖”本质上是一种添附行为。对于添附行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所有权的确认问题。
“如果是非产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但得到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且就如何处理附属物达成约定的,就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又协商失败的,能拆除就拆除,不能拆除就折价。”——《民法通则意见》
由此可见,产权所有人是完全可以对建筑附属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如果是非产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添附的,其权属问题依旧要看产权人的意思来确定。也就是说,“加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原所有权人是否认可该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违章加盖的建筑物即便得到了产权人的认可,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据《物权法》介绍,“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反过来理解就是,合法建造房屋的,法律确认其为合法性,具备物权效力,物权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的对世权,对于他人妨害该物权的行为进行阻却获得赔偿。但对于违法建造的房屋,法律不会确认其合法性,该建造的房屋则不受法律保护。
02、如何处理“加盖建筑物”的抵押事宜
1、查验加盖建筑物的相关文件
从上文可知,违法违章加盖的建筑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言之,也就会容易出现抵押无效的风险。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担保法司法解释》
不过,后续如果该加盖建筑物能被认定为合法,在不足相关手续后,还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因此,在办理抵押前,我们需要先对该加盖建筑物的核准审批文件进行合法性确认。
2、核实加盖抵押物的权属等细节
在确认了加盖抵押物的合法性之后,我们需要对该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再次确认。
一般来说,如果加盖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如果加盖抵押物的权属与第三人共有,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通常,我们在确认加盖抵押物的权属时,可以通过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对加盖物的协商协议及其他可以反映加盖事实行为的合同等方面来确定加盖行为的实施者,从而进一步确定该加盖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
3、对“加盖建筑物”进行证据固定
一般来说,如果建设用地已经用于抵押了,那么在该地新增的建筑将不属于抵押财产。后续该建设用地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因此,我们核验抵押物时,应当全方位将原建筑物与加盖的建筑物采用影像、图片技术方式进行固定,并让抵押人确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对于加盖的建筑物,通常会默认为已签订抵押协议优于未签订抵押协议。
对于债权人来说,因为原建筑物的价值在折算抵押后已经完全可以覆盖借款本金,也就是说“加盖建筑物”即便可以进行抵押带来的不过也是“额外收益”。
毕竟,抵押所保障的是债权的实现。因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信贷员在办理业务时,可以将加盖的建筑物纳入抵押范畴,但要剔除该加盖建筑物的价值,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