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私营企业一直上班到退休。最终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发现,仅仅只能够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办理退休,这样的方式合理吗?如果你确实和所在的工作单位,建立的是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当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来给我们交纳社保,并且在交纳社保的过程中,五险是需要同步来参保的,其中就包括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大类。
那么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保,仅仅只能够参加其中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那么也就是说你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三类。虽然对于我们来讲使用到,这三类的概率相对比较低,有一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可以了。
但毕竟对于我们员工来说,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将来你确实是因为失业或者说是女性职工。要使用的生育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这样的保险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企业单位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因为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往往缴费的比例是比较偏低的,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是20%,如果说按照企业方式来交纳大概是24%。
所以很显然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那么有些企业单位确实是这样做的,让员工自己去交纳,然后持有交费小票全额来进行报销,但这样的方式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