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这个词语虽然是一个暂时的词,但是还会存在比较长的时间,未来等待80后,面临退休问题时,可能就没有这个词语了,这个名词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现在一定会继续存在的,因为如果不存在,就相当于否定了好几代人过去的工作贡献,那么也就无法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权利。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年代,是不存在养老金和现代社保这种制度安排的。那么过去的民众老年之后,只有两种的生活来源:要么是子女赡养,要么就是过去工作的单位给发放退休工资。退休工资一般为在职工资的70%~50%左右。如果还不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还需要子女进行赡养。这种养老方法,其实延用了三四十年以上。
那么在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之后,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过去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它都是国有体制。不论是分为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那都是国有的。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出现了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等新的经济结构,那么在里面进行工作的那些劳动者,未来年老退休之后,不可能要求这些非国有体制的企业给他们继续发放退休工资,所以我们需要摸索一个新的养老制度。
此时我们就参考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新加坡等等,最后就开始摸索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养老社保体制,那个时候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92年开始,各个省市就开始逐渐建设自己省的养老保险体系,到1996年甚至更晚的时间,全国各个省才逐渐初步完成了养老体制的建设。再往后国家人社部又将各个省的政策进行逐步的统一,现在我们又进入到建设全国统筹的统一养老体制过程中。
以各省养老社保体系建立时间点为节点,劳动者就形成了两种区别,在之后每月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社保,形成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那么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呢,劳动者已经工作了,那么应该怎么办呢?要么去补缴,要么只能将劳动者之前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时间。但是经过各省的论证,如果要求补缴,实在是情况太复杂了,单位来补缴,操作很难,个人来补缴更不容易。
所以最终我国就选择了一个过渡性的安排,那就是在本省养老体制建立完善之前的工作时间,在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的养老保险缴纳期限时,将这部分劳动时间计算基数内。举例来说,老张1962年出生,1982年开始工作,1992年开始缴纳社保,2022年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的养老保险缴纳期限,就是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30年,再加上视同缴费时间的10年,一共40年。
那么未来如果等到85后开始退休时,应该就不太会碰到这个名词,所有的退休社保缴费年限都将是实际缴纳的年限了。